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125民初1731号
原告富宁松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富宁松林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宁松林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宁松林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7元,减半收取1553.5元,由原告富宁松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兵
书记员 阮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