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亿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基亿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2770号

原告:基亿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围堤道峰汇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51446105L。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晶,天津四方君汇(河西)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大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5449105W。

原告基亿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基亿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亿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亿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5元,由基亿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瑶

书记员吴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