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2770号
原告:基亿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围堤道峰汇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51446105L。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晶,天津四方君汇(河西)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大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5449105W。
原告基亿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基亿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亿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亿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5元,由基亿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瑶
书记员吴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