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亿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基亿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4981号
原告: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飞,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亿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贾金江。
原告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基亿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周 红
审判员 游晓飞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