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财保489号
申请人:齐鲁交通日照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K7781K。
法定代表人:范金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弄海园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10191P。
法定代表人:杨坤,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的工程质量保证金651101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651101元。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的工程质量保证金651101元予以冻结。
债权冻结期限为二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