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工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慢工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华奕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16执14950号
申请执行人:慢工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华奕盛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慢工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奕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98574.6元,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期限至2022年9月29日,若要续冻,可在期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无证券,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闫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