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548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三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正俊,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瑞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孙德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2民初8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瑞印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瑞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瞿玲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姚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