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5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三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正俊,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瑞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孙德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三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印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德传
审判员 瞿玲玲
审判员 潘德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