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三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皖域分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21民初1006号
原告:***,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梦,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皖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丹霞路交叉口1幢。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光,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光,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北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
法定代表人:纪晓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寿丰,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莉,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三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屯溪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高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从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豪,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部,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Y杨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世权,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皖域分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北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三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部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以当事人间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计1,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 勇
审 判 员  吴学梅
人民陪审员  何鑫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