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10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西峡县,现住西峡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柳,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西峡县,现住西峡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峡县鸿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建设西路滨河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3174036764。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柳、西峡县鸿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于2022年4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22年4月17日以双方已在庭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5元,减半收取2442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443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