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打捞局

***与广州打捞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6415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民终64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打捞局,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职员。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被上诉人广州打捞局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是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无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广州打捞局亦同意***撤回起诉。因***撤回起诉,故原审判决亦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和起诉;
二、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减半收取为2150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闫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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