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新兴建设工程公司

丹江口市新兴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叁享新能源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新兴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的丹江口市均州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26148258X。
法定代表人:曹世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6年6月27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师北里**楼1门**,住天津市河**迎水道日华里**楼。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76********。
被执行人:湖北叁享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3-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2MA48YNDA4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新兴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叁享新能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鄂CMC3**号的哈弗牌、车牌号为鄂C600**风神牌小型轿车各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永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宵峰
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