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8民初4588号
原告: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幢3层A区3430室。
法定代表人:魏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云,上海迪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21年3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050元;2、被告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8,05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防水涂料等产品,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防水涂料、液料等产品,双方对名称、规格、单价、数量和金额均进行了约定。自2015年起,原告陆某向被告提供相应产品。前期货款被告均已结清,但自2018年起,被告一直拖欠货款。2019年1月3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某原告货款8,050元。之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货款未果。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上海XX有限公司购买防水涂料、液料等产品。2019年1月31日,被告向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一份,确认结欠货款共计8,050元。
上海XX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1月9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本案原告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及对账单予以证明,并经庭审出证,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理某及时支付货款。现被告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并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依照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货款8,05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8,05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爱铭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牛 蕊
书 记 员 徐寅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