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4588号
原告: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友爱路18号2幢A区105室。
法定代表人:魏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云,上海迪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王爱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牛 蕊
书 记 员 徐寅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