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5049号





原告: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欣,上海迪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
原告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10元,减半收取计94.55元,由原告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秋玲






书 记 员


陈 栋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