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执7909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幢3层A区34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 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8民初435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7,9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57,9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案件受理费1,351.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85.5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其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22年11月2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室房产,该房产上设有抵押。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