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港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省港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二初字第568-1号
原告: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湖北省港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二初字第56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湖北省港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的银行存款355000元,现原告已与被告和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告湖北省港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的银行存款21019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0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