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402执121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靖远县。
主要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嘉致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
主要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嘉致远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甘0402民初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嘉致远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1293.47元(其中偿还申请人保修金230258.52元、案件受理费23237.95元、律师费2000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48000元、执行费4797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嘉致远工贸有限公司的收入331293.47元(其中偿还申请人保修金230258.52元、案件受理费23237.95元、律师费2000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48000元、执行费4797元);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嘉致远工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