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3民初745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斌,甘肃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甘肃省平堡乡。
被告: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义忠。
原告***诉被告***、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 德 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林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