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3民初727号
原告:***,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白银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甘肃省平堡乡。
被告: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义忠。
原告***诉被告***、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  德  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林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