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靖远县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6)甘0421民初1858号原告: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远县南大街。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项目负责人:***,系该公司010项目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远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靖远县北城区。法定代表人:党永业,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天鹏公司)与被告靖远县房地产管理局(简称房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主张的剩余工程款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21元,减半收取15010.50元,由原告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路月芬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