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兰州华晟钢铁有限公司与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103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华晟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兰州华晟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1民终1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华晟钢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943628.8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83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2022年1月14日、3月2日、6月17日、7月6日、8月4日、8月31日、12月26日、2023年1月30日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包括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信息、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经传唤,被执行人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 3.因被执行人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4.因被执行人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23年2月23日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郭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