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9民初1615号
原告:******瓷店,经营场地:广西***乐里镇新宁村平么屯(***南安建材市场陶瓷区2栋11、12号铺面)。
经营者:谢伟辉。
委托代理人:罗宝,广西桂百(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男,成年,壮族,个体户,住广西***)。
被告:广西瑞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乐里镇新宁村平么屯(***南安建材市场商业街区1栋9、10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岑立芬。
原告******瓷店诉被告***、广西瑞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人民法院立案后,因被告已在庭前付清欠款,原告******瓷店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瓷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正当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瓷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瓷店负担。
审判员 黄海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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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骆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