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瑞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万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瑞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9民初59号之一
原告:***万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潞城瑶族乡潞城屯那燕。
法定代表人:徐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忠恒,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瑞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10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岑立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10号铺面)。
原告***万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瑞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万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2796.05元,由原告***万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覃立革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农 培
书 记 员 姚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