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1民初893号
原告:**,男,住靖远县。
被告:靖远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靖远县人民路1号2号统办楼8楼。
负责人:陈文津,系该局局长。
被告: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北城区人民路金域华府1号商铺6楼。
法定代表人:段鹏举,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靖远县交通运输局、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文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