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403执6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靖远县北城区人民路金域华府1号商铺6楼。
法定代表人:段鹏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申请执行人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2021)甘0403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1681.37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限期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保险及金融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具有以下财产信息:财付通存款3745元、位于会宁县××镇××村××组××号××幢××层××室××房××号为甘D8××**的五菱牌车辆;除此之外,再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关于上述房产,本院已予查封,但因系农村平房,未作处置;关于上述车辆,因无处置价值,本院未予查封;关于上述财付通存款,本院依法扣划3525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甘肃润川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工程款尚未未付,本院核查后依法予以扣留。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现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403执6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文录
审 判 员 吴祥国
审 判 员 刘琢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党国文
书 记 员 刘文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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