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民终9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北城区人民路金域华府1号商铺6楼。
法定代表人:**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1年12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煜烜(系**儿子),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1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润川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润川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川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22)甘0403民初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宏泰公司主张**、***及***平川区商业开发公司资产的润川公司在处理其工程款时存在重复做账情况,但其诉求表达不明确,证据举示不充分,导致本案争议焦点不明,事实不清,应围绕各方举证及答辩情况对案件做进一步调查分析。
综上所述,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22)甘0403民初7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