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3民初167号之一
原告: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举。
被告:***,女,1964年1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甘肃润川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润川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经审理作出(2022)甘0403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甘04民终949号民事裁定:“一、撤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22)甘0403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发回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4月12日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于2023年4月24日下午开庭时,原告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