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民终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绿云,内蒙古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在上诉期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者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期满仍未交纳或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岩
审判员***
审判员*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