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02民初656号之一
原告:阿尔山市天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占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双,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告:江苏省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志祥,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1年5月6日出生,江苏省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住江苏省如皋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尔山市天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阿尔山市天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尔山市天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尔山市天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8.43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阿尔山市天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广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诗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