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9民终12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曲凡,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成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中亭路9号悦城花园3幢117室(18)。
法定代表人:刘成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奎,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搬中路86。
法定代表人:朱志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华,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成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中公司)、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与***以成中公司的名义订立承包合同后,对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包括木工、瓦工、钢筋工、水电工等)都是由***组织人员施工,后来由于振华公司、成中公司及***等都没有按期支付劳动报酬,经多次催要未果,引起农民工到政府上访,后才将部分班组的劳务费进行了转让,由振华公司直接支付给农民工。2.一审已查明,成中公司与***在***施工的工地上是合伙关系,双方订立了协议及补充协议,而且成中公司也派李某(成中公司一审代理人)、刘某作为合伙体会计到现场参与管理。2020年11月15日,成中公司与振华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应该认定振华公司加入了合伙,而且成中公司、振华公司对于欠付***施工劳务费的情况是明知的。***与***签订劳务合同以及进行结算都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合伙体的职务行为。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振华公司作为发包人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有法律依据。4.成中公司、振华公司、***在涉案工程中系合伙关系,***与***签订的劳务合同、进行结算都是针对的案涉工程,都是执行的合伙事务,该债务应认定为是合伙债务,应由***、成中公司、振华公司共同偿还。
***二审未作答辩。
成中公司辩称,1.与***签订合同办理手续的是***,而非成中公司,成中公司也未对***出具任何授权,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由***承担责任认定准确。2.***并非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具有严格的适用标准,系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设立,一审法院查明案涉的木工仍然与***进行结算,***在现场也未组织施工,因此其不是实际施工人,也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
振华公司辩称,1.施工合同约定的木工、瓦工、钢筋工、水电工并非***施工,绝大部分工人工资也非***支付,因此***不是实际施工人,而是与***个人形成的劳务关系。2.关于责任主体问题,案涉工程款应由***与***结算。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由***、成中公司、振华公司共同向某成支付劳务费783646元。2.***、成中公司、振华公司共同承担以78364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逾期罚息标准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从2021年3月1日起算。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3月1日,***与***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一份,合同注明发包方(甲方)成中公司,劳务分包方(乙方)***。合同内容:施工单位:振华公司;工程名称:如皋市德晟置业有限公司碧水新城;承包范围:本工程图纸内的所有内容,如基础与主体工程,二次机构与填充墙、内外毛墙粉刷工程)、层面工程、人工费、外架工程等;结算方式为单价结算,按建筑面积为每平方米450元(不含税和保险费)计算劳务承包费用(此价格为最终结算价格),层面+基础按一层面积计算;施工中发生的甲方用零工,单价小工为160元/工日,大工为250元/工日,每2幢6层为一个单位付工程量的70%,主体封顶付至总价的70%,二次结构每2幢6层为一个单体付工程量的70%;粉刷每2幢6层为一个单体付工程量的70%,粉刷完成付至总价的70%,拆脚手架时付总价的10%,竣工验收后支付到总价的97%(扣除已支付部分)。剩余部分3%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甲方签字栏为被告***的签名。
2019年3月6日,成中公司向振华公司转帐30万元。成中公司与振华公司均陈述成中公司向振华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2019年5月11日,中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给***,委托书载明:“兹授权我中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志,全权代表我司办理、洽谈如皋市搬经镇碧水新城5号、6号楼等工程项目,并签署相关文件、协议、合同和处理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事宜。授权委托时间为壹个月,被授权人签署的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和到期而失效。
2019年5月15日,如皋市德晟置业有限公司(甲方,发包方)、振华公司(乙方,总包方)、中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丙方,施工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经议标程序将《碧水新城二期》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总承包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称标准合同文本)备案。现经三方协商,乙方将工程发包给丙方实际施工。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招投标形式,双方就如下事宜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合同):所涉工程为如皋市搬经镇缘龙路碧水新城5号、6号项目,建设规模约20000平方来左右,层数为12层。承包范围及方式为施工图纸所示土建总承包内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某、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土方、土建、装饰、门窗、水电暖、消防等),含图纸会审后经现场修改及变更工作量,达到工完场清。合同价款暂定叁仟万元整(具体按实际计算)。合作模式为甲方将工程发包给乙方,由丙方全额垫资(含材料、人工、机械、直接费用),乙方将工程发包给丙方劳务承包,垫资材料款由丙方汇至乙方指定帐户,乙方凭供货商提供的发票汇给对方(供货商)。工程款由丙方以乙方的名义结算汇至乙方指定的帐户,丙方交纳乙方管理费用结算总价的2.5%,扣除税费后剩余款项归丙方所有。合同还就工程造价确定及结算方式、设计等方面进行了约定。
2019年5月22日,***向振华公司出具项目经营承诺书一份,甲方责任人签字为朱志祥,乙方承诺人签字为***。承诺书载明:“一、根据安全生产要求,保证文明施工。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自愿赔偿。二、由于工期或质量原因致甲方对建设方构成任何违约,所有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本人均自愿承担。三、对内对外一切债务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待遇、材料款、机械费用等所有债务)均由本人负责处理,一切责任及费用本人均自愿承担。…五、本项目所有履约保证金、税金、应收工程款、应付供应商款等所有款项进入甲方公司账户,由甲方财务代收、代付,本人将积极配合甲方合计核账。本人自愿按照标准缴纳,如甲方发现本项目已收款大于开票金额时,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税应、管理费及2%的违约金。”
2019年6月28日,江苏中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甲方)、刘成中(乙方)、***(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载明:“鉴于甲方与如皋市德晟置业有限公司、振华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如皋市搬经镇碧水新城5号6号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见附件一)。现为明确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关系,三方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1.如皋市搬经镇碧水新城5号、6号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系由乙、丙方共同投入、其担风险、共享收益的项目,甲方收取管理费用。为顺利推进工程建设,甲方出具授权委托,授权丙方全权负责现场管理、领取工程款项、与业主方和总包单位进行接洽、对接、签证、结算。2.鉴于乙、丙方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为扶持丙方生产经营,乙方同意于目标项目投入人民币200万元,其中61万元已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已经投入,明细为【】,余139万元逐步投入,丙方收悉每笔投入款项,须出具收款凭证。投入资金按年息18%自到帐之日起计算。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乙方投入50万元,同时丙方须同步投入100万元;乙方200万元以内的余下逐步投入,丙方须同步等额投入;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投入资金追加的,乙、丙方应平等友好协商按50%:50%同比例追加。3.目标项目的生产经营由丙方负责,大额费用支出应知会乙方,双方达成一致后对外支付;目标项目楼幢的销售,由丙方负责把控,并成日报表,但须听取和执行乙方的建议与意见,工程成本须某1、丙方双方签字确认方可计入。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丙方将现场所有合同文本和印章交付乙方指定人员保管,对外协议须某2、丙方共同签署,否则由责任方承担损失。4.项目收益按乙方50%;丙方50%确定,其中乙方派驻人员的收益,乙、丙方均同意,于乙方收益中划出予以承担。甲方江苏中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盖章处有手写内容:如乙、丙在合作期间产生的任何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甲方在此合作协议中为见证方。乙方、丙方有刘成中和***的签字。
2019年7月18日,刘成中(甲方)与***(乙方)达成补充协议一份,载明:“甲乙双方与第三方江苏中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签订《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乙方(刘成中)投入50万元,同时丙方***须同步投入100万元;乙方200万元以内的余下逐步投入,丙方须同步等额投入;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投入资金追加的,乙、丙方应平等友好协商按50%:50%同比例追加。现甲方已依约投入50万元,乙方尚未按约投入100万元,且暂无资金投入。因工程推进需资金,现甲乙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甲方继续先行投入20万元,乙方随即投入50万元整。2.工程后续所需资金,乙方须每期先行投入50万元整,随后甲方同等资金投入,如乙方未履行先行投入义务,甲方不再投入;3.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履行资金投入义务,造成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4.若因乙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约定,未履行资金投入义务,造成标的工程合同解约的,结算款项先行偿还甲方投入资金,不足以清偿的,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11月29日,***向成中公司及刘成中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由如皋市振华公司承建的如皋市搬经镇碧水新城5号6号工程与江苏中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1日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和协议承包人***签订的项目安全责任合同,并由如皋市德晟置业有限公司担保。现投资人发生变化,主要资金来源于成中公司刘成中提供,后续施工至销售节点仍由成中公司组织陆续提供。今后凡涉及振华公司支付江苏中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的所有款项必须征得刘成中本人同意,并由刘成中委托的财务人员办理。特此承诺。担保单位为振华公司和如皋市德晟置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左下角注明:一式四份:振华建筑、德晟置业、城中劳务、***各一份。
2020年1月11日,振华公司与中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书一份,载明:“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碧水新城5#、6#楼项目。解除后从5月15日至今农民工工资与与乙方没有关系。
2020年9月23日,如皋市德晟置业有限(甲方,发包方)、振华公司(乙方,总包方)与***(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甲方因开发碧水新城项目,将项目工程施工发包给乙方作为总承包单位;经甲方同意和认可,将项目的5号6号由甲乙双方共同发包给丙方作为项目经理进行承包施工(借用江苏中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9年5月15日三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19年11月29日,因丙方的投资合作人刘成中(成中公司)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要求乙方解除和终止与江苏中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并要求甲乙双方未经刘成中同意不得向丙方支付工程款,才同意追加工程所需资金,为了工程施工的进行,甲乙双方对刘成中作出书面承诺和保证,同时在2020年1月11日乙方和丙方(江苏中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办理了解除和终止2019年5月15日工程施工合同手续。后丙方又先后借用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止海轩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甲方、乙方签订有关合同和协议,均未能实际履行而予以解除或作废,丙方及投资合作人刘成中等因矛盾和纠纷导致工程于2020年2月开始处于停工状态至今,介于上述实际情况,三方为了避免项目经济损失的扩大,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担任项目经理和施工承包人。二、丙方的责任和义务:1.丙方在本协议签订7日内负责向甲、乙方提供工程施工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及工程资料、真实财务报表、对外签订的合同资料。(丙方确认甲乙双方从工程一开始就没有提供或授权丙方刻制项目部或工程资料印章),如丙方提供虚假资料、财务报表、冒用甲乙双方名义对外形成的债务,由丙方承担法律责任。2.丙方负责处理本协议生效之日前对外产生的债务纠纷包括人工工资、材料欠款、投资人、合作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的处理,不得因之前承包施工的纠纷而影响工程后续的施工,如因丙方之前承包施工纠纷导致工程施工无法进行或甲乙双方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有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乙双方有权在丙方应得最终结算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的部分甲乙双方有权向丙方追偿。3.丙方配合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现场库存材料、设备(含租赁设备)的盘点和确认、移交,乙方责任接受,甲方进行见证,三方办理书面手续,作为本协议必备附件。4.丙方对本协议生效之日前的承包施工质量按照原来的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甲乙双方在后续施工中或工程验收和保修期内发现系丙方承包施工的质量问题,由丙方承担责任。5.乙方与丙方借用的中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虽然办理了解除手续,但对解除后处理约定不完整,且中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给丙方的授权委托书早已经超过委托期限,丙方负责向中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出具丙方有权处理施工工程结算不再依据原来的合同和解除手续向甲乙双方主张任何权利的确认函。三、甲乙双方确认对本协议生效之日前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互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有关工程的工期、验收、付款等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四、关于丙方的工程款结算:1.按照三方确认丙方完成的工程量100%按实结算;塔吊按实际结算,脚手架5号按35%结算,6号按25%计算,最终结算款以三方书面确认为准。2.付款条件:为了避免甲乙双方承担丙方承包施工期间对外债务的风险,丙方付款须提供已经清偿对外债务手续或债权人到场出具放弃向甲乙双方主张任何债权权利的书面手续(丙方债务的范围以丙方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准,遗漏或瞒报、虚报责任自负),丙方承包施工质量在验收合格等条件满足情况下付款。3.丙方承包施工的资料补正费用及税费由丙方承担。4.付款方式及期限:如甲乙双方项目销售情况良好,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给付,也可以房抵算工程款,要解决好这个项目的所有债权债务后(确认单)余款付给丙方(房价以销售公司签订的平均价为准下浮10%、及当时房源确定抵算工程款的房号),力争2021年春节前给付完毕丙方拖欠人工工资及部分材料款。六、现场已经完成工程量、库存材料报表、工程资料、财务报表作为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合同下方有手写的内容为:丙方要按时把材料及人工费发票及时交乙方建帐,如因不及时造成的后果丙方承担。
2020年9月27日,***在木工组钱某的结帐清单下方签字。结帐清单内容为:碧水新城5#6#楼项目部(***)与木工组组(钱某)结帐如下:一、总面积11262平方,其中5#楼5656平方,6#楼4006平方,车库1600平方;二、扣除未做项目:外墙脚手及防护未拆除5元/平方(包括钢管拆除后堆放整齐),二次结构15元/平方,合计扣除20元/平方;三、合同单价为167元/平方-20元/平方=147元/平方;四、公司已付工人工资87万元;五、公司补助工人工资5万元;六、前期木工工资及材料扣除120000元;七、补助中途退场模板费用136000元;八、总平方11262×147元/平方=1655514元;九、尚欠款:851514元。备注:钢笆、安全网、螺杆、山型卡、大刀片不在其内,料台6个不在结帐清单内。结帐人:(双方确认签字)。钱某和***在下方签字。
2020年9月30日,***在钢筋组袁留建的结帐清单下方注明:同意结帐,***。结帐清单内容为:碧水新城5#6#楼项目部(***)与钢筯2组(袁留建)结帐如下:一、总面积11262平方,其中5#楼5656平方,6#楼4006平方,车库1600平方;二、扣除未做项目:二次结构2.5元/平方;三、合价总价42.5元/平方-2.5元/平方=40元/平方;四、总平方11262*40元/平方=450480元;五、已付人工工资383460元;六、原合同签订的基础和层面不计平方面积,根据钢筋工班组实际情况,经项目部商计和钢筋工班组达成一致,每栋楼补助基础工人工资25000元(25000×2=50000);七、尚欠钢筯工工资。结帐人:袁留建。
2020年11月5日,振华公司与成中公司达成合伙协议书一份,载明:“1.甲方系如皋市搬经镇碧水新城5号6号三期工程总包方、乙方系前述工程内部承包的合伙人(乙方与***等合伙投资承包)。2.碧水新城5号6号楼三期工程前期由***组织施工,目前5号楼施工至[9]层、6号楼施工至[6]层。(已完成工作界面详见附件)因***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了终止合同手续。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继续推进碧水新城5号6号楼三期工程建设,达成如下合伙条款:1.定义:已完成工程量是指由其他方出资,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已完成的工作量(详见附件工作界面确认);未完成工程量或剩余工程量或继续施工工程量是指本协议签订日起至竣工交付的工程量,包括履行整体工程质量保修义务。2.未完成工程量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继续施工、推进建设,基于项目目前现状,施工工期顺延至2021年5月31日。由甲方负责与开发公司办理工期延期手续。3.剩余工程量由甲方负责施工,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向下述帐户汇入100万元投资款,用于解决施工现场遗留问题,甲方确保于收悉前述款项后7日内组织继续施工。4.竣工交付前施工由甲乙方按50%:50%对等投入,本协议签订后,继续施工乙方投入以200万元为限,不包括本协议第3款的100万元投资款(于预售证获取后7日内投入150万元,2021年春节前20日内,投入50万元,用于工人工资兑付),如继续施工投入超出400万元的,超出部分由甲方继续投入。如销售回款足够支撑项目运营,则双方投入金额根据实际需要共同确定减少金额。5.继续施工部分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在成本列支后优先偿还甲方200万元、乙方300万元投入款项(如乙方投入金额超出200万元,按实际投入金额优先偿还;如双方实际投入少于前述金额,则根据实际投入予以优先偿还)7.甲方组织继续施工,具体施工班组由甲方选聘,原则优先用已有班组;机械设备维持现有租赁关系;利用现场现有周转材料;消耗材料同质低价定标。8.继续施工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成本原则定期梳理,双方共同确认留存。9.继续施工期间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由甲方全权负责。10.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甲方启动对本协议签订前已完成产值的确认,并由双方邀请***共同确认。11.本协议签订前已完成工程量的产值,按实结算,按双方最终审定确认金额为准,在获取进度款或结算款后,扣除管理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如甲方向***支付的,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2021年2月5日,***在碧水新城5号、6号楼清包结算单项目部确认处签字:同意结帐***。***在班组确认处签字:大清包***,结算单内容为:1.已做总面积12844.88,合同单价450;2.扣各班组造价-371.5;3.扣未做项目分摊利润后的造价59.48,合价764046元;4.停工补助及塔吊工及管理人员工资135000元;5.钢管用油漆15300元;6.钢管扣件进场人员工资55000元,以财务付款为准;7.买扣件及螺丝3500元;8.钢管扣件退场费用5500元。9.合计978346元。同年3月1日,***作为承包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土建清包结算明细清单上签名,清单内容为:如皋市搬经镇碧水新城5号、6号楼前期土建大清包由***承包(承包范围见双方合同),承包单位振华公司,由该公司发包给成中公司,振华公司项目经理***与***签订了劳务大清包合同,原合同约定由***施工的建筑面积约40000平方米,单价为450元/平方米。现由于发包方的多种原因停工,导致***只完成了12844.88平方米中的部分工作量,现双方通过结算,确定了***已经完成工作量12844.88平方*450元。在此工作量中扣除钢、木、瓦、架子、钢管、扣件租金合计371.5元/平方米,以及未完成的工作量分摊后19.02元。以上价格扣除后***结算价59.48元/平方米结算,计人民币764046元。另发包方同意补偿***其他各种费用214300元(其中停工补助及塔吊工、管理人员工资135000元、钢管油漆费用15300元、钢管扣件进场人员工资55000元,购买扣件及螺丝费用3500元、钢管扣件退场费用5500元),总计欠***工资为978346元;***上前从发包方的付款以***向发包方出具的付款条据为准。本结算清单经双方签字后生效。2021年3月3日,成中公司财务李成官在碧水新城项目***组付款单上签字,付款单内容为:塔吊工(于建元)付款68000元;塔吊工(瞿祥军)付款71000元;张某工资24000元;***500元;***、张某两人伙食费4600元;代扣安全帽1600元;袁留建超市卡25000元(转袁留建往来)。
2021年5月9日,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蒋建奎根据成中公司及刘成中的委托,向振华公司发律师函一份,载明:就涉及贵司向江苏中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付款一事,致函如下:一、基本事实根据贵司与如皋市德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成中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载明:“截止承诺书出具之日,投资人发生变化,主要资金来源于成中公司刘成中陆续提供。因此,今后凡涉及贵司支付江苏中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的所有款项必须征得刘成中本人同意,并由刘成中委托的财务人员办理。二、本所律师意见贵司与如皋市德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委托人出具的的承诺书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系贵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承诺书合法有效。因此,贵司应当履行承诺书载明义务,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贵司承担。后原告以被告未支付款项为由诉至本院。案件审理过程,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在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劳务费和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借用中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接如皋市搬经镇缘龙路碧水新城5号、6号工程项目,后***与不具包劳务承包资质的个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该合同虽约定承包范围包括工程图纸内的所有内容,如基础与主体工程,二次机构与填充墙、内外毛墙粉刷工程)、层面工程、人工费、外架工程等,结算方式为单价结算,按建筑面积为每平方米450计算。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上述合同中涉及的木工、瓦工、钢筋工、水电工的项目非***组织施工,***也未提交证据向木工、瓦工、钢筋工、水电工班组支付相应的费用。***除了与***结算案涉工程一小部分的劳务费用外,还单独与木工、钢筋工等班组结算了费用。因此***在案涉工程中就部分工种提供了劳务,并非实际施工人,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
(二)劳务费用金额的确定与责任承担主体。
本案中,***和***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就***提供的劳务向某成出具了结算清单和明细,现***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对相关证据质证的权利,对***提交***出具结算单确定的金额783646元予以确认。***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向某成支付劳务费783646元。关于***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其实质为未支付劳务费用的占有使用费。***向某成出具结算单未约定支付时间及利息标准,故一审法院确定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关于***要求成中公司、振华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系与***签订了劳务合同,并就劳务费用进行了结算,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成中公司、振华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要求成中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的诉请,予以适当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783646元,并承担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36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6906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如皋市搬经镇缘龙路碧水新城5号、6号工程项目系由***借用中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接施工。***与***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中,虽然约定了***承包施工的范围包括工程图纸内的所有内容,但实际履行过程中,案涉工程中的木工、瓦工、钢筋工、水电工的项目并非***组织施工,***只是在案涉工程中提供了部分工种的劳务,一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关于劳务费用的金额,***提供了2021年2月5日及同年3月1日的***签字确认的土建清包结算明细清单,两份清单均确认了***已经完成工作量部分的工程款为764046元,再加上发包方同意补偿***其他各种费用214300元,***认可其实际欠***工资为978346元,扣除***的已付款后,***实际差欠***劳务工资783646元,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应予认定。
关于成中公司、振华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系与***签订了劳务合同,***也是借用中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的施工,与成中公司无关。***上诉认为成中公司与***在案涉项目上是合伙关系,经查,***与刘成中曾签订过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其中载明了刘成中对***所施工的工程有投入,并约定了共享收益,但刘成中并未参与工程的施工,该协议也与成中公司无关,故***主张成中公司应对***施工所欠下的工程款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振华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总包人,其虽曾于2020年11月5日与成中公司达成合伙协议,但其时振华公司已与中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协议,解除了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且***与总包方振华公司之间也无施工合同关系,故***主张振华公司与中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解除合同之前的工程款由后参与施工的总包方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3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曹 荣
审判员 孙曙光
审判员 张晨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袁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