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达置业有限公司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9849号
原告:***,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6181168XT,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搬经居四组(搬经镇人民政府所属房屋内)。
诉讼代表人:***达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达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如皋市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8386319576,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中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管建明。
被告: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66570R,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搬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祥。
原告***与被告***达置业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如皋市供电分公司、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顾梅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 燕
书 记 员 丁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