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

***与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柯桥电建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3民初11548号
原告:***,女,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301635X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柯桥电建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湖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52839326R。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柯桥电建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柯桥电建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柯桥电建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调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