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683行审26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嵊州市官河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超,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利肖、童利泳,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罗知祥。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嵊土资罚字〔2017〕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嵊州市鹿山街道雅致村集体土地587平方米动工建造220KV变电铁塔及场地,至2016年11月建成铁塔及硬化场地。经审核,该土地地类为耕地、其他土地。该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用途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用地。申请执行人根据被执行人的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嵊土资罚字〔2017〕42号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87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8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铁塔、场地及其他建筑设施;改正侵占基本农田的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处以罚款人民币17610元。决定已经生效。另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5月18日缴纳罚款人民币17610元。
2018年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587平方米土地予以强制退还;对在非法占用的58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铁塔、场地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嵊土资罚字〔2017〕42号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587平方米土地予以强制退还;对在非法占用的58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铁塔、场地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绍兴市大兴电气承装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587平方米土地予以强制退还,对在非法占用的58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铁塔、场地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由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健民
审判员  王洪丹
审判员  赵浙飞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