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怀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鑫元廊桥(平塘)置业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执3179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曾用名怀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怀化地区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881689Y。
法定代表人:杨煊,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祖(特别授权),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宇,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鑫元廊桥(平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平湖镇新舟玉水新村,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522727MA6DLQ902R。
法定代表人:邹耀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鑫元廊桥(湖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98号檀香花园38栋18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97092029W。
法定代表人:邹耀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鑫元廊桥(平塘)置业有限公司、鑫元廊桥(湖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湘1202民初6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鑫元廊桥(平塘)置业有限公司、鑫元廊桥(湖南)投资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鑫元廊桥(平塘)置业有限公司、鑫元廊桥(湖南)投资有限公司的房产,被执行人在怀化市无房产登记。本院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产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以(2021)湘1202执3179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鑫元廊桥(平塘)置业有限公司、鑫元廊桥(湖南)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制作了终本约谈电话记录告知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77万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银 燕
审 判 员  周 武
审 判 员  马宏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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