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29执676号
陶勇俊、怀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靖州县建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佰诺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陶勇俊与怀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靖州县建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佰诺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佰诺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12民终1904号民事判决书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陶勇俊工程款50000元,被执行人怀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12民终1904号民事判决书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陶勇俊工程款457577.01元,缴纳案件受理费6033.3元,缴纳案件执行费12012.42元,被执行人靖州县建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12民终1904号民事判决书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陶勇俊工程款453665.49元,申请执行人陶勇俊向本院提交了结案说明,申请办理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湘1229执676号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