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3458号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青岩平面设计工作室,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65号省建材综合楼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2MA4NKGPJ2G。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88168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2月22日,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第三人:**玫,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1月29日,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青岩平面设计工作室诉被告怀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和解,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青岩平面设计工作室自愿于2022年8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怀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青岩平面设计工作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青岩平面设计工作室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