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广西华文山水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1938号
广西华文山水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华文山水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61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解除广西华文山水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农行)存款1434216.46元的冻结;2021年11月4日查封李泽姣名下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4-2号广宁大厦不动产权,设定查封有效期限自2021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3日止,查封标的以1434216.46元为限。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61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