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恩泽商贸有限公司

6622连云港市恩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星宇砂轮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06民初6622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市恩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路兴业小区B组团B8-商3。
法定代表人:屠根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荣,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星宇砂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化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刘雨官,该公司经理。
原告连云港市恩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星宇砂轮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恩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恩泽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市恩泽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敏
人民陪审员  蒋桂红
人民陪审员  郭家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