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恩泽商贸有限公司

3722连云港市恩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万紫千红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706执3722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恩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路兴业小区**组。
法定代表人屠根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海荣,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万***文化娱乐有限,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号0号。
法定代表人苗松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亮、徐振,江苏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恩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兴超
审 判 员  乔爱民
代理审判员  展 昊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史竹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