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706执恢220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恩泽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根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道波,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乐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晓霞,总经理。
申请人连云港市恩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乐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海商初字第01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连云港乐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人民币97000元及利息10000元。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海商初字第01280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高 兵
执行员 宗善田
执行员 许传恒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