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国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犍为***第238号
原告:四川国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69631-7。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光国。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56575-9。
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下渡乡文碧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国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山市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国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国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国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四川国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宏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费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