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国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眉山市天语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眉东执字第96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国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达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眉山市天语置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四川国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眉山市天语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国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给付其质保金、诉讼费共计849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眉山市天语置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实,经查被执行人眉山市天语置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其银行账户及房产均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流县人民法院相继查封或冻结。鉴于此,被执行人眉山市天语置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定出分期履行计划,即“于2015年10月15日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000元义务,至债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四川国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