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尚明堂照明设计有限公司

909苏州尚明堂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与苏州筑航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初909号之一
原告苏州尚明堂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筑航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尚明堂照明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筑航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尚明堂照明设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筑航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尚明堂照明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筑航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苏州尚明堂照明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