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初字第48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卫星,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瑞达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仟问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后反诉原告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本诉中原告***已申请撤诉,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反诉原告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九千二百六十元,减半收取四千六百三十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九十二元,由反诉原告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孔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