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4民初1327—1号
原告:***,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玉,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成年,住获嘉县城区。
被告: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西街97号2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高伟。
原告***诉被告***、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光利
审 判 员  史献梅
人民陪审员  吕书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