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2民初29839号
原告:广州观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边路38号自编44号自编102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2732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科城智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连云路2号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4F1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观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致公司)诉被告广州科城智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汇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观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智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观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智汇公司向观致公司支付设计费938330.05元及利息(其中以287592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24日开始,以287592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16日开始,以337490.70元为本金从2020年12月2日开始,以20455.35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15日开始,以52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19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智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观致公司于2020年7月份通过投标程序,中标***·大湾区智能制造创新中心项目946地块室内设计项目,智汇公司以工期紧张为由要求观致公司立即开展设计工作。直至2020年11月26日,智汇公司才与观致公司补充签订了《***·大湾区智能制造创新中心项目AP090946地块室内设计服务合同(暂定名)》,观致公司按照合同第四章4.1的约定开展工作,现已分期分批完成设计内容。截至起诉之日,智汇公司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1277813.65元,但智汇公司仅支付了339483.6元,至今仍拖欠设计费938330.05元,且经多次催促仍不履行支付义务。
被告智汇公司辩称,1.观致公司提供的部分区域、阶段的设计成果未得到智汇公司的确认,观致公司提出的已全部实际完成至最后的施工配合阶段而要求智汇公司**结算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且无依据。按照合同约定,除预付款外,观致公司需完成各区域的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阶段,智汇公司按照观致公司完成的设计成果阶段分期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合同签订完成后,智汇公司已于2021年1月12日向观致公司支付各阶段20%的预付款共计人民币339483.60元(双方对此无异议)。根据合同第三章第2.6条,第五章第3.1条、第3.2条规定,观致公司需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后,才能要求智汇公司支付相应阶段的设计费用,即观致公司向智汇公司申请支付款项前,应向智汇公司提供相应区域、阶段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等设计成果,并经智汇公司书面确认、验收合格后,智汇公司才向观致公司支付相应区域、阶段的设计费用。截至目前,智汇公司仅对展示区首层销售区、公寓交标样板房确认至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商业样板房和办公样板房区域确认至方案设计阶段。智汇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21年1月15日签收的一份《图纸接收单》,仅显示接收样板间**、水电图纸等,并未显示智汇公司已确认相关设计成果或验收合格等,该《图纸接收单》上显示签名的该名员工并非项目工程负责人,其职位仅为负责接收材料的资料员,不具备对设计图纸、成果进行验收确认的资质及能力,因此,该名员工在《图纸接收单》上的签字仅为收到材料的确认,并非对相应设计成果的书面确认。且智汇公司在与观致公司沟通过程中,同意观致公司先开具第二阶段40%的设计费对应的发票,并不代表智汇公司已确认其第二阶段全部设计成果,根据智汇公司内部付款流程及合同第五章第3.2条的约定,发票仅为付款程序所需材料之一,最终支付款项还需经智汇公司书面确认观致公司的设计成果及对应支付的具体金额。2.智汇公司并未确认或实际使用观致公司的全部区域、阶段的设计成果,观致公司提出的要求智汇公司**结算全部区域及阶段的设计费共938330.05元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且无依据。截至目前,智汇公司仅对展示区首层销售区、公寓交标样板房确认至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商业样板房和办公样板房区域确认至方案设计阶段。智汇公司并未通过《确认函》、微信、邮件等任何书面形式确认观致公司对商业公区、商业样板房、办公样板房、公寓等区域的全部设计成果,且在上述区域内并未实际使用观致公司的方案或设计,智汇公司认为,由于观致公司提供的上述区域的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或施工图纸不符合智汇公司的要求,智汇公司未确认或认可其设计成果,即观致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区域、阶段的工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相应付款条件。且由于观致公司对商业公区及公寓区域的工作尚未开展、尚未提供任何经智汇公司确认的设计成果,而智汇公司在此前支付的预付款中已包含上述区域,因此,智汇公司认为,根据行业惯例及实际操作的合理性,解除合同后观致公司对未开展工作的区域收取的预付款193369.2元应予返还,扣除已支付及应返还的预付款后,截至目前智汇公司根据已确认的区域、阶段的工作量应向观致公司实际结算的设计费不应超过406986.25元,观致公司提出的其已实际完成至最后的施工配合阶段而要求智汇公司**结算设计费938330.05元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且无依据。3.观致公司的设计成果不符合智汇公司的要求,且观致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存在设计失误,给智汇公司造成损失,智汇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观致公司赔偿损失。根据合同第八章第2条、第七章第4条的约定,智汇公司聘请的施工方在按照观致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时,发现实际施工完成后的成果与观致公司提供的效果图不符,观致公司提供的效果图对智汇公司、施工方造成误导,且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观致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存在前厅室内天花板、前台、大门不居中、不对称,以及二楼办公区域前台与大门距离过近、空间布局不合理等设计失误、缺陷,观致公司的设计没有从入口视野整体考虑空间布局,缺乏考虑针对入口的特点进行空间布置,且并未兼顾外立面的效果,导致施工方须进行重大工程变更、返工,给智汇公司造成无效成本及经济损失共374549.71元;且由于观致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上述缺陷,导致施工方、智汇公司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完成工程施工、项目开发建设,施工方因工程延期向智汇公司要求支付赶工费2971748.37元,智汇公司认为,因观致公司的设计失误导致产生上述额外费用,上述向施工方支付的赶工费应属于智汇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其中,按照因设计失误直接导致的延期占总赶工周期的比例智汇公司有权要求观致公司按照上述金额的10%向智汇公司进行赔偿,即应支付297174.84元赔偿金。因此,因观致公司存在设计失误,智汇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观致公司赔偿损失共计671724.55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6日,智汇公司(甲方)与观致公司(乙方)签订《***·大湾区智能制造创新中心项目AP090946地块室内设计服务合同(暂定名)》(以下简称《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室内装修设计公司,负责本项目精装修设计服务工作,具体设计内容按甲方提供的《室内装修设计任务书》。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户型设计、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乙方设计成果获得甲方认可后,甲方需按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对应阶段的设计费用。合同第三章第2.6条约定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图纸必须经乙方设计总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乙方每一阶段所提供给甲方的设计图纸均须乙方**签发。第四章设计进度约定,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任务书》进行室内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建筑优化设计、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等。第五章合同价款及支付约定,本合同暂定总价款1697418元,由第2条7个子项目总价款组成,按照第3条7个子项对应的付款比例及要求,支付各项总价款。总价款构成,其中展示区的展示中心合计385590元(首层销售区468㎡、600元/㎡、计280800元,二层销售办公区310㎡、200元/㎡、计62000元,二次机电设计778㎡、55元/㎡、计42790元);办公样板房合计85950元(1套办公样板房81000元、二次机电设计4950元);公寓交标样板房合计102567元(A1户loft户型、A2户双钥匙户型96660元,二次机电设计5907元),商业样板房合计117465元(二层1套110700元、二次机电设计6765元)。大货区的批量公寓合计220458元(A1户loft及A2户双钥匙107.4㎡、150元/㎡、计16110元,1#楼母本设计205㎡、600元/㎡、计123000元,2#楼套图设计205㎡、200元/㎡、计41000元,公寓公区标识设计205㎡、计30000元,公寓全范围二次机电设计517.4㎡、20元/㎡、计10348元)。大货区批量商业公区合计746388元(首层母本设计593.2㎡、320元/㎡、计189824元,首层、二层、四层套图设计4122.5㎡、100元/㎡、计412250元,商业样板房、公区二次机电设计4715.7㎡、20元/㎡、计94314元,商区公区标识设计593.2㎡、计50000元)。展示区设计师驻场收费(委派2人),30天、650元/人/天、计39000元,全部总价计1697418元。第3条付款程序,3.1甲方支付每期款项前,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相应义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另,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符合当地税务部门要求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2设计付费及要求:其中展示中心、办公样板房、公寓样板房、商业样板房、商业公区预付款20%,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支付(其中商业样板房、商业公区为收到甲方工作启动函后10个工作日支付);概念设计阶段20%,概念设计成果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支付;方案设计阶段20%,方案设计成果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支付;施工图设计阶段35%,施工图成果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支付;施工配合阶段5%,现场竣工验收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支付。公寓批量户型与公区预付款20%,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支付;施工图设计阶段75%,施工图成果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支付;施工配合阶段5%,现场竣工验收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支付。展示区设计师驻场预付款20%,驻场前半阶段40%,驻场后半阶段40%。第七章违约及赔偿,第1.1条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若甲方提前终止合同,则甲方支付乙方已完成相应阶段的费用。第1.2条若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正在进行阶段的设计费用,如造成甲方时间、金钱和成本损失的,乙方按照甲方实际损失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第4条设计过失,因乙方设计过失造成设计缺陷错误,乙方须在该阶段有效期内按照甲方指示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单方面扣除乙方相应阶段设计费,并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不得有异议。如造成甲方时间、金钱和成本损失的,乙方按甲方实际损失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第八章第2条终止合同,如乙方设计成果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设计成果,乙方经3次修改,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行委托设计,并支付已完成阶段设计款项。
2021年1月12日,智汇公司向观致公司支付预付款339483.6元。
2021年9月17日,智汇公司向观致公司微信发出了《***观致项目工作量统计及结算表》,载明:1.展示区的展示中心:首层销售区及二次机电设计确认比例均为100%(已打**施工完,因设计失误导致无效成本10488.55元),二层销售办公区及二次机电分别确认比例85%、95%(施工图已完成、没打**、机电图已晒**,按设计单位提交比例进行结算)。展示区的办公样板房:1套办公样板房及二次机电设计确认比例均为40%(方案不能满足要求未按图实施、结算到概念设计阶段的费用)。展示区的公寓交标样板房:A1户loft户型及A2户双钥匙户型及二次机电设计确认比例100%(已打**、施工完)。展示区的商业样板房:二层1套及二次机电设计确认比例均为40%(方案不能满足要求未按图实施、结算到概念设计阶段的费用)。2.大货区的商业公区:首层母本设计及二次机电确认比例均为0%(概念不能满足要求未采用);首层二层四层套图设计(其中二三四层面积2052㎡)及二次机电确认比例均为85%(概念设计不能满足要求未采用)。大货区的公寓(公寓批量户型、公寓公区)没有开始,确认比例为0%。3.展示区设计师驻场收费,实际8天,650元/人/天,共计5200元。庭审中本院询问智汇公司对于上述结算表中标准为方案设计阶段的项目,之后的施工图设计由谁完成。智汇公司回复称施工单位也具有一定的设计能力,由施工单位代为施工设计。
观致公司为明确其诉讼请求的依据向本院提交了《***项目设计范围及工作量统计表》,载明:1.展示区的展示中心:首层销售区设计及二次机电(已打**、施工完)应收比例100%,二层销售办公区设计及二次机电(施工图已完成、没打**、机电图已晒**)应收比例分别为85%、95%。展示区的办公样板房1套办公样板房设计、二次机电(施工图已完成、**没打)应收比例85%。展示区的公寓交标样板房A1户loft户型、A2户双钥匙户型及二次机电设计(已打**、施工完)应收比例100%。展示区商业样板房二层1套设计及二次机电(施工图已完成、**没打)应收比例85%。2.大货区的商业公区:首层母体设计及二次机电(施工图已完成、**没打)应收比例85%;首层、二层、四层套图设计及二次机电(二三四层公区套图已出、二三四层面积2052㎡)应收比例85%;公寓包含公寓批量户型、公寓公区没开始,应收比例20%。3.展示区设计师驻场收费,驻场8天,应收13000元。庭后,观致公司明确其中大货区的商业公区二三四层面积2052㎡特指施工图阶段的实际设计面积,每层面积684㎡,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是按4122.5㎡进行设计。
观致公司为了证明其设计成果完成及交付情况向本院提交了:1.与智汇公司的邮箱沟通截图。2.微信沟通截图。3.设计图(光盘)。4.设计汇报会议纪要。5.图纸接收单,接收单载明智汇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接收展示中心项目、双钥匙样板间、LOFT样板间**及水电图纸**(另含二层办公室水电图纸)。智汇公司称其仅收到观致公司提交的设计、施工图纸邮件,但并未回复确认成果或验收合格。
观致公司为证明其已经完成大货区批量商业公区、公寓区域的设计工作,向本院提交了与智汇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观致公司向智汇公司出具效果图,智汇公司出具了商业公区点位审查意见,观致公司发送了商业公区施工图、材料清单等。庭审中双方确认签到表上驻场人员为1人,签到表上记载驻场天数为8天。
以上事实有《设计服务合同》、转账记录、邮箱及微信截图、设计图等证据及当事人***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实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智汇公司与观致公司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观致公司是否已完成其在《***项目设计范围及工作量统计表》中主张的完成项目及完成比例,智汇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相应比例的款项。本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析如下:
根据观致公司提交的邮箱沟通截图、微信沟通截图、设计图(光盘),以及智汇公司庭审中陈述,本院确认智汇公司已经收到了相应的设计、施工图纸。智汇公司抗辩称收到图纸并不代表其确认成果及验收合格。根据《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的“如乙方设计成果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设计成果,乙方经3次修改,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行委托设计”,即智汇公司在收到相应阶段图纸以后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经修改3次以上后仍不能满足要求,可及时提出终止合同。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智汇公司有就观致公司提交的图纸提出修改意见直至明确表示不予确认或审核不合格,智汇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观致公司提交的相关图纸未能进行最终的审核,现案涉项目的施工已经竣工,智汇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施工的项目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故本院对智汇公司主张未采用观致公司的图纸的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观致公司完成的工程量。首先,根据观致公司提交的《***项目设计范围及工作量统计表》以及智汇公司向观致公司拟发送的《***观致项目工作量统计及结算表》,本院确认展示区的展示中心首层销售区及公寓交标样板房A1户(loft户型)、A2户(双钥匙户型)及二次机电已经完成施工图设计结算。上述项目设计费:首层销售区280800元、二次机电设计25740元,A1户(loft户型)、A2户(双钥匙户型)及二次机电设计102567元,计409107元(280800+25740+102567)。其次,展示区的展示中心二层销售办公区、办公样板房1套办公样板房、商业样板房的二层1套及二次机电设计,智汇公司主张未采用施工图,但如上所述,智汇公司未及时就施工图提出修改意见,亦未有证据证实另行聘请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应视为已经采用了相应的施工图纸,根据《设计服务合同》的约定,观致公司按照85%的(其中展示中心二层销售办公区二次机电**按95%)比例计付设计费,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上述项目设计费:展示中心二层销售办公区设计52700元(62000元×85%),二次机电设计16197.5元(17050元×95%),办公样板房1套办公样板房及二次机电设计73057.5元(85950元×85%),商业样板房的二层1套及二次机电设计99845.25元(117465元×85%),共计241800.25元(52700元+16197.5元+73057.5元+99845.25元)。再次,关于大货区的批量商业公区首层母本设计及商业公区标识设计,首层、二层、四层套图设计,以及相应的二次机电设计。根据观致公司提交的设计汇报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记载智汇公司对商业公区的效果图、点位审查提出意见,参考《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本院确认观致公司已经完成了商业公区的概念设计及方案设计阶段,根据观致公司微信中向智汇公司发出图纸及材料清单等,本院确认观致公司已经向智汇公司发出了相应的施工图纸,智汇公司主张完全未采用相应的图纸,即便智汇公司未采用相应的图纸,但根据《设计服务合同》的约定,智汇公司就观致公司作出的设计图应当先行提出修改意见,智汇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观致公司的设计图提出修改意见或因严重缺陷无法使用的明确意见,应当视为相应的设计方案已经通过验收。观致公司主张施工图设计阶段按照85%的比例计付设计费,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上述项目设计费:首层母本设计161350.4元(189824元×85%)及二次机电设计10084.4元(20元/㎡×593.2㎡×85%)。二层、三层、四层套图设计:其中概念、方案设计247350元(100元/㎡×4122.5㎡×60%)及二次机电设计49470元(20元/㎡×4122.5㎡×60%);其中施工图纸实际51300元(100元/㎡×2052㎡×25%)及二次机电设计10260元(20元/㎡×2052㎡×25%)。商业公区商业标识设计40000元(50000元×85%)。共计569814.8元(161350.4+10084.4+247350+49470+51300+10260+40000)。再次,关于大货区公寓,观致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其已经开展公寓的前期工作,之后智汇公司与观致公司未再继续合作,导致施工图纸未出具,观致公司主张按照20%比例支付其前期工作成本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该项目设计费:44091.6元(220458元×20%)。最后,关于展示区设计师驻场费用,根据驻场人员签到表,依据《设计服务合同》的约定,本院确认驻场费用为5200元(650元×8)。综上,智汇公司应向观致公司支付设计费1270013.65元(409107+241800.25+569814.8+44091.6+5200)。扣除智汇公司已经支付的339483.6元,仍需支付930530.05元。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设计服务合同》约定智汇公司应在书面确认各阶段设计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阶段的款项,因智汇公司并未出具书面的正式确认文件确认相应的交付成果,各阶段的成果的确认时间难以认定,但结合案涉设计项目的招标、合同签署以及设计成果的交付,参考双方聊天记录记载观致公司向智汇公司发出《***项目设计范围及工作量统计表》进行催款,考虑智汇公司对《***项目设计范围及工作量统计表》进行审核所必要的合理时间,本院酌情确认利息从起诉之日(2021年10月14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关于智汇公司抗辩观致公司的设计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其施工中的财产损失应当扣减,因智汇公司已经单独提起诉讼请求,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科城智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观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930530.05元及利息(利息以930530.0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0月14日计算至设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观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33.3元,由原告广州观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78元,被告广州科城智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315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科城智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本院不作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