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239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科城智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连云路2号6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观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边路38号自编44号自编102房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科城智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观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致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12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智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观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判决;2.判令观致公司向智汇公司一次性支付损失赔偿金671724.55元;3.判令观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诉主要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为因设计变更导致的损失主要包含因设计变更导致的按照原设计进行施工的项目的材料、人工等的损耗,拆除原施工项目的损耗,以及因设计变更导致的现场围蔽、保护等措施费用,而对于装饰重做(新增)项目已经附着于实际装修价值中,不应列入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智汇公司提交的《招商中心装修工程量清单》中的签证项目所统计的工程量均为新增项目,不应将其列入损失**。该认定与事实不符,根据智汇公司在一审提交的《招商中心装修工程量清单》可显示,签证010(拆模板及节前成品保护)、013(窗帘拆除重做)、032(二楼办公室接待前厅拆改)等均涉及拆除原施工项目的损耗、材料损耗以及因设计变更导致的现场围蔽、保护等措施费用,并非全部为新增项目,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智汇公司提交的《招商中心装修工程量清单》中的签证项目所统计的工程量均为新增项目,与事实不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二、一审判决认为智汇公司的工程量变更属于施工过程中正常的变更,不属于由于观致公司设计缺陷导致的损失,该认定不具有合理性。根据智汇公司与观致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第七章第4条约定:“设计过失因乙方设计过失造成设计缺陷错误,乙方须在该阶段有效期内按照甲方指示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单方面扣除乙方相应阶段设计费,并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不得有异议。如造成甲方时间、金钱和成本损失的,乙方按甲方实际损失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观致公司提供的设计成果经多次修改仍未能满足智汇公司的要求,已超出工程正常设计变更的限度,且存在设计失误导致智汇公司损失,智汇公司有权要求观致公司赔偿损失。智汇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施工完成后的成果与观致公司提供的效果图不符,观致公司提供的效果图对智汇公司、施工方造成误导,且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观致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存在前厅室内天花板、前台、大门不居中、不对称,以及二楼办公区域前台与大门距离过近、空间布局不合理等设计失误、缺陷,导致智汇公司须进行重大变更、返工,造成工期延误,观致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成果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影响智汇公司项目空间布局、功能使用,已明显超过一般工程设计变更的正常范围,而是属于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导致智汇公司的工程需要进行重大变更,给智汇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智汇公司进行的工程量变更为施工过程中的正常变更,不具有合理性。三、智汇公司有权要求观致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人民币671724.55元。智汇公司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间,由项目施工方对前厅地砖、隔墙、玻璃、天花、大门、沙盘区域、弧形墙及展厅入口位置、幕墙、前台位置等均进行了拆除、变更或重做,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为人民币374549.71元,上述工程变更、返工均为观致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失误、缺陷导致的,根据《设计合同》约定,智汇公司有权要求观致公司按照实际损失向智汇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74549.71元;且由于观致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上述缺陷,导致施工方、智汇公司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完成工程施工、项目开发建设,智汇公司认为,因观致公司的设计失误导致产生额外费用,向施工方支付的赶工费应属于智汇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其中,按照因设计失误直接导致的延期(8天)占总赶工周期(80天)的比例,智汇公司有权要求观致公司按照总赶工费的10%向智汇公司进行赔偿,即应支付297174.84元赔偿金。因此,智汇公司有权要求观致公司按照实际损失向智汇公司支付由于设计失误导致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71724.55元。
观致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智汇公司的上诉理由一是对一审判决的错误理解。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第14页第12-14行认定“《招商中心装修工程量清单》中的上述签证项目所统计的工程量均为新增项目,智汇公司将其列入损失**不当”,该认定特指签证-001、签证-002、签证-004、签证-005、签证-006、签证-0026涉及的项目,该部分项目全部为新增项目与事实相符。(二)签证-010、签证-13、签证-032涉及拆除和保护措施费,一审判决也有专门的说理,根据观致公司一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观致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所有的设计方案均经智汇公司的专业人员确认,根本不存在设计缺陷问题。且智汇公司提出存在设计过失和缺陷的地方全都是其自身要求修改的,与观致公司无关,详见观致公司证据1-12。智汇公司也并未对设计缺陷问题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根据合同第三章2.3约定“根据甲方提出的局部细节修改意见或在原定设计范围内的必要补充和修改设计,及时提供修改图纸”,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现场状况对设计项目的细节进行调整是必然的,包括材料的变更、造型的变更,不影响功能使用,无关安全问题,并不属于设计缺陷导致的变更,更为重要的是智汇公司提及的所有变更都是其推翻原先确认的方案而导致的,与观致公司的设计无关。三、前厅空间面积是得到智汇公司的专业人士**确认的,如果真如智汇公司所言存在空间不足以**全部前厅功能的硬伤根本不可能经过多次开会讨论都看不出来,观致公司提交的每个阶段的会议纪要都没有对前厅空间提出过问题,智汇公司起诉提及的所有问题集中存在售楼处和二楼办公室,2020年9月3日、2020年10月20日会议纪要以及《20201121展示中心图纸审查意见》都没有提出过空间布局不合理、效果不好、材料不合理等问题,智汇公司故意混淆视听,比如前厅U形玻璃增加灯带及地灯,在以往的会议纪要有关展示中心售楼处的讨论没有提出灯具点位和设计空间效果问题。四、智汇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损失,所主张的损失项目不符合“损失”这一概念,且与观致公司的设计不存在因果关系,应予驳回。具体理由如下:(一)智汇公司提供的《工程签证单》及《招商中心装修工程量清单》显示,设计变更都是为了增加项目,比如前厅地砖、天花、墙面皮雕面积、前厅U形玻璃、灯带及地灯等,都是“从无到有”的过程,而且是在正式施工前就增加的,不涉及拆改、材料和人工损失。假如双方在之前确认的设计方案包含新增加的项目,智汇公司也是需要支出以上材料和人工费用,必然发生的费用当然不可能是损失。(二)即使工程存在延期交付的情况,智汇公司也不存在延误损失,与观致公司的设计不存在因果关系。如前所述,设计变更都是智汇公司要求增加项目,假如双方在之前确认的设计方案已包含新增加的项目,施工周期肯定也会相应增加,智汇公司也需要支出相应的人工费用。(三)本案中,智汇公司仅提交一份自制的报告根本无法证实涉案项目存在赶工费。退一步讲,即使涉案项目存在赶工费,赶工费的计算方式没有合理依据,赶工费是施工前因压缩工期就确定的,与工期延误损失不是同一概念。另外,智汇公司所列举的赶工措施费计算基础包含的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3#地上部分等都不属于观致公司设计范围的内容,由此计算出来的赶工措施费同样没有合理依据。按照行业惯例,智汇公司新增施工项目对应的费用应当是新增施工时间的人工损失,而非赶工费。(四)损失是指实际产生并支出的,具有补偿性质,智汇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表示,其与施工单位并未结算,也未实际支付,也就是说是否存在损失及数额都不确定,要求观致公司承担不确定的损失显示公平,加重观致公司的责任。(五)观致公司的设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提交的概念阶段、方案阶段、施工图阶段设计成果均获得智汇公司的确认,智汇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观致公司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其项目开发建设应有基本的判断,其在审图结果确认合格后即签收了设计图纸并按此施工,表明其对观致公司的设计方案是认可的,且在设计过程中从未提出过有关设计缺陷的异议。智汇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我方的设计存在设计缺陷,因此观致公司的设计不存在质量问题,即使智汇公司主张的损失真实存在也与观致公司的设计没有因果关系。综上,智汇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智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科学城·大湾区智能制造创新中心项目AP090946地块室内设计服务合同》;2.观致公司向智汇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671724.55元;3.观致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因本案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1月26日,智汇公司(甲方)与观致公司(乙方)签订《科学城·大湾区智能制造创新中心项目AP090946地块室内设计服务合同(暂定名)》(以下简称《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室内装修设计公司,负责本项目精装修设计服务工作,具体设计内容按甲方提供的《室内装修设计任务书》。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户型设计、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乙方设计成果获得甲方认可后,甲方需按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对应阶段的设计费用。合同第三章第2.6条约定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图纸必须经乙方设计总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乙方每一阶段所提供给甲方的设计图纸均须乙方**签发。第四章设计进度约定,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任务书》进行室内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建筑优化设计、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等。第五章合同价款及支付约定,本合同暂定总价款1697418元,由第2条7个子项目总价款组成,按照第3条7个子项对应的付款比例及要求,支付各项总价款。总价款构成,其中展示区的展示中心合计385590元(首层销售区468㎡、600元/㎡、计280800元,二层销售办公区310㎡、200元/㎡、计62000元,二次机电设计778㎡、55元/㎡、计42790元);办公样板房合计85950元(1套办公样板房81000元、二次机电设计4950元);公寓交标样板房合计102567元(A1户loft户型、A2户双钥匙户型96660元,二次机电设计5907元),商业样板房合计117465元(二层1套110700元、二次机电设计6765元)。大货区的批量公寓合计220458元(A1户loft及A2户双钥匙107.4㎡、150元/㎡、计16110元,1#楼母本设计205㎡、600元/㎡、计123000元,2#楼套图设计205㎡、200元/㎡、计41000元,公寓公区标识设计205㎡、计30000元,公寓全范围二次机电设计517.4㎡、20元/㎡、计10348元)。大货区批量商业公区合计746388元(首层母本设计593.2㎡、320元/㎡、计189824元,首层二层四层套图设计4122.5㎡、100元/㎡、计412250元,商业样板房、公区二次机电设计4715.7㎡、20元/㎡、计94314元,商区公区标识设计593.2㎡、计50000元)。展示区设计师驻场收费(委派2人),30天、650元/人/天、计39000元,全部总价计1697418元。第3条付款程序,3.1甲方支付每期款项前,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相应义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另,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符合当地税务部门要求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2设计付费及要求:其中展示中心、办公样板房、公寓样板房、商业样板房、商业公区预付款20%,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支付(其中商业样板房、商业公区为收到甲方工作启动函后10个工作日支付);概念设计阶段20%,概念设计成果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支付;方案设计阶段20%,方案设计成果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支付;施工图设计阶段35%,施工图成果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支付;施工配合阶段5%,现场竣工验收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支付。公寓批量户型与公区预付款20%,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支付;施工图设计阶段75%,施工图成果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支付;施工配合阶段5%,现场竣工验收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支付。展示区设计师驻场预付款20%,驻场前半阶段40%,驻场后半阶段40%。第七章违约及赔偿,第1.1条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若甲方提前终止合同,则甲方支付乙方已完成相应阶段的费用。第1.2条若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正在进行阶段的设计费用,如造成甲方时间、金钱和成本损失的,乙方按照甲方实际损失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第4条设计过失,因乙方设计过失造成设计缺陷错误,乙方须在该阶段有效期内按照甲方指示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单方面扣除乙方相应阶段设计费,并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不得有异议。如造成甲方时间、金钱和成本损失的,乙方按甲方实际损失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第八章第2条终止合同,如乙方设计成果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设计成果,乙方经3次修改,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行委托设计,并支付已完成阶段设计款项。
2021年1月12日,智汇公司向观致公司支付预付款339483.6元。
智汇公司为证明设计缺陷导致的施工损失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工程签证单》及智汇公司统计的《招商中心装修工程量清单》,清单载明与设计失误直接相关的索赔:1.签证001(前厅地砖增加),接待前厅扩大增加深色砖(CT-01),合计2168.58元,2.签订002(前厅隔墙增加),增加钢骨架隔墙及U型玻璃墙背面增加白色涂料饰面,合计18575.42元。3.签证-003(前厅天花皮雕增加及收口方案变更),设计变更增加天花墙面皮雕面积、接待前厅天花条形风口基层拆除、接待前厅天花条形风口基层重做、接待前厅天花皮雕灯槽变更重做基层、接待前厅天花增加筒灯、接待前厅增加筒灯2.5mm电线、接待前厅增加筒灯电源线管,合计129099.54元。4.签证-004(前厅U型玻璃增加灯带及地灯),合计3354.48元。5.签证-005(前厅阳极氧化铝板及门头不锈钢),合计28358.12元。6.签证-006(前厅增加电动门及灯箱电源),合计29767元。7.签证-010(拆模板及节前成品保护),春节前室外封堵,合计10200元。8.签证-012(沙盘区域、弧形墙及展厅入口位置变更),其中包含展厅入口天花拆除、展厅入口地砖拆除,合计47538.99元。9.签证-013(幕墙石材收口、窗帘拆除重做),其中包含窗帘盒拆除、重做、涂料重做,合计36030.62元。10.签证-026(招商中心前台变更),接待前厅前台加长1.2米,接待前厅前台核减,合计5437.24元。11.签证-007(沙盘、洽谈区天花已完成天花拆除降标高),招商中心沙盘、洽谈区天花已完成天花拆除及垃圾清理,招商中心沙盘、洽谈区天花下降100mm重做,合计35177.58元。12.签证-032(二楼办公室接待前厅拆改),资料室隔墙拆除、资料室隔墙增加、增加接待前台、增加前台背景墙不锈钢饰面、增加前台背景墙LOGO,合计28842.13元。以上合计374549.71元。
观致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主张:1.签证-003,观致公司提供的前厅大门方案是居中设计的,该方案已由智汇公司确认,后由于智汇公司内部变更负责人,新负责人要求扩大前厅面积,才会导致大门不居中,由此造成的损失与观致公司无关。2.签证-004,智汇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额外要求增加灯带及地灯,由此增加的成本与观致公司的设计无关。3.签证-005,智汇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推翻前期确认的幕墙材料,要求使用其他材料,由此增加的成本与观致公司的设计无关。4.签证-006,前厅电动门及灯箱电源不属于智汇公司的设计范围,而是建筑方负责的**。5.签证-012,智汇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推翻前期确认的沙盘饰面材料为涂料,要求使用其他材料,为营销的要求取消造型墙,上述增加的成本与观致公司的设计无关。6.签证-013,幕墙石材收口是现场幕场安装方问题,窗帘拆除重做是土建方问题,与观致公司的设计无关。7.签证-026,智汇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推翻前期确认的方案,要求调整前台造型,由此增加的成本与观致公司的设计无关。8.签证-007,因现场梁位与建筑结构图不符,是土建方的问题导致的,与观致公司的设计无关。9.签证-032,双方确认的二楼办公室接待前厅方案是不需要设置前台,也没有配置家具的要求,拆改的原因在于智汇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增加前台和家具,与观致公司的设计无关。
智汇公司为证明赶工费损失,向一审法院提交了:1.智汇公司向广东枫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招商中心及样板房装修施工滞后导致工期延误事宜的函》,载自2021年1月10日进场以来,各项工作均基本能按照相关约定时间节点进行,但经监理及我部巡查中发现,其招商中心施工中,存在滞后情况,如招商中心前厅天花及窗帘盒原计划2021年3月2日完成,现推迟至3月10日才完成移交,工期滞后8天,目前离3月16日整体移交剩余不到一周时间,现函告将保留下一步工期延误造成相关后续不利影响事宜,请收到函件后确保工期3月16日完成目标。2.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广东枫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的《监理工作联系单》,载因前厅天花及窗帘盒变更导致原天花施工计划于2021年3月2日完成施工,现推迟至3月10日才完成移交,工期延误8天,造成整体进度滞后,现函告务必采取措施,确保如期完成。3.广东枫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施工滞后导致工期延误的回函》,载明招商中心前厅天花经历两次方案调整,2021年1月25日调整方案扩大前厅面积导致天花拆除重做,2021年2月20日变更降低皮雕标高及灯槽收口方案,在频繁拆改的同时导致皮雕订货尺寸两次调整,皮雕制作正常周期需30天以上,为尽量保证工期我公司已不惜成本派人蹲守并要求厂家加急制作发货,此项工期确有滞后,请贵公司鉴于上述客观情况予以谅解。招商中心窗帘盒按原方案已经制作完成并油漆批白,因窗帘盒做法及标高不一致,为保护美观2021年2月20日变更做法后拆除重做,我公司已第一时间配合,并于3月5日完成底漆涂刷,现仅面漆未施工。4.科学城(广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关于申请科学城大湾区智能制造创新中心工程项目赶工费的报告》,载,2020年11月12日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会议要求3#展示区需在2021年2月前投入使用,压缩施工工期至80天。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3#地上部分、幕墙赶工措施费含税合计2971748.37元。智汇公司在《工程款申请联系单》上注明现场赶工的施工界面及赶工时间周期属实,相关费用以合同约定及公司成本部及第三方咨询公司审核为准。
一审庭审中,智汇公司称其尚未就工程施工与施工方进行结算。关于签证-010,智汇公司称由于变更项目导致工期延误至春节,外围没有形成封闭状态,由于春节期间,需进行封闭作为整体保护。智汇公司庭后向一审法院提交《工程指令》,载由于招商中心窗帘盒的设计变更,导致外墙玻璃无法安装,为了招商中心天花不被雨水浸泡而造成的损失,现委托贵司对招商中心的南侧、北侧及东侧的外立面做遮雨挡水处理。贵司务必在2月1日前完成施工,具体工程量以现场实际产生为准。
以上事实有《设计服务合同》《工程签证单》《招商中心装修工程量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设计图等证据及当事人***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实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智汇公司与观致公司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因庭审中,双方对解除《设计服务合同》并无争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设计服务合同》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观致公司所主张的损失是否因观致公司的设计缺陷所致,以及损失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
关于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损失,根据智汇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单》《招商中心装修工程量清单》以及观致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审法院认定如下:首先,关于《招商中心装修工程量清单》中签证-001、签证-002、签证-004、签证-005、签证-006、签证026涉及的项目,一审法院认为统计因设计变更导致的损失,应当结合原施工合同的施工清单进行判断,损失主要包含因设计变更导致的按照原设计进行施工的项目的材料、人工等的损耗,拆除原施工项目的损耗,以及因设计变更导致的现场围蔽、保护等措施费用,而对于装饰重做(新增)项目已经附着于实际装修价值中,不应列入损失**。《招商中心装修工程量清单》中的上述签证项目所统计的工程量均为新增项目,智汇公司将其列入损失**不当。庭审中一审法院已向智汇公司释明可就上述签证的相关损失结合施工合同内的项目进行主张,智汇公司仍坚持原主张,故一审法院对智汇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其次,同理,关于《招商中心装修工程量清单》中签证-003、签证-012、签证-013、签证-007、签证-032中新增的项目,一审法院亦不予以支持。最后,关于《招商中心装修工程量清单》中签证-003、签证-012、签证-013、签证-007、签证-032中涉及拆除、清理垃圾的费用,以及签证-010的保护措施费用,参考广东枫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施工滞后导致工期延误的回函》中涉及的两次方案调整“2021年1月25日调整方案扩大前厅面积导致天花拆除重做,2021年2月20日变更降低皮雕标高及灯槽收口方案”,结合观致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审法院认为设计变更实际涉及多方面原因,根据一般设计以及施工的习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现场状况对设计项目的细节进行调整,包括材料的变更、造型的变更等,这也是设计合同约定“施工配合阶段”的意义所在,即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并不完全属于设计缺陷而导致的变更。本案中,智汇公司的举证尚不足以证明观致公司的设计存在重大缺陷而导致签证所述的拆除、垃圾清理以及相关保护措施的费用,故一审法院对智汇公司主张的上述签证单中的相关费用亦不予以支持。
关于设计变更导致误工产生的赶工费损失,如上所述智汇公司的举证尚不足以证明观致公司的设计存在重大缺陷而导致相关拆除、重做。同时智汇公司以实际施工单位主张的整体项目(包括地基处理、边坡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等)来主张赶工费损失与事实不符,况且上述赶工费是否实际发生亦无相应的结算资料、付款明细予以证实,故一审法院对智汇公司主张的赶工费损失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22年8月8日作出判决如下:一、确认广州科城智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观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科学城·大湾区智能制造创新中心项目AP090946地块室内设计服务合同(暂定名)》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二、驳回广州科城智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17.25元、保全费3878.62元,由广州科城智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观致公司以其已经完成涉案《设计服务合同》为由,于2021年10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粤0112民初29839号],要求智汇公司向其支付设计费938330.05元及利息。观致公司在该案中提交了邮箱沟通截图、微信沟通截图、设计图(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其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观致公司的主张,判决智汇公司向观致公司支付设计费938330.05元及利息。智汇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本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22)粤01民终24001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观致公司是否需要向智汇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本院对该争议焦点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本案中,智汇公司与观致公司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另案作出的(2022)粤01民终24001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观致公司在《设计服务合同》签订后,已经完成了相应的设计工作,智汇公司应根据观致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向观致公司支付设计费938330.05元及利息。对于智汇公司在本案中要求观致公司向其支付损失赔偿金671724.55元问题,本院评析如下:对于观致公司是否需要向智汇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应以观致公司是否存在设计缺陷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智汇公司主张因观致公司设计存在失误、缺陷导致设计变更而造施工损失,应由智汇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经审查智汇公司提交的证据,《招商中心装修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签证单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均为智汇公司新增的项目,一审法院根据智汇公司提交的证据,并参考广东枫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的函件以及结合观致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并不完全属于设计缺陷而导致的变更,并据此对智汇公司主张观致公司的设计存在重大缺陷而导致签证所述的拆除、垃圾清理以及相关保护措施的费用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智汇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观致公司存在设计缺陷,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智汇公司要求观致公司向其支付损失赔偿金671724.55元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智汇公司上诉的其他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本院审理期间,智汇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其二审期间亦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上诉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智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智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17元,由上诉人广州科城智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琦
审 判 员 刘 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