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观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观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2民初262号 原告:广州观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边路38号自编44号自编102房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汤村村加卫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观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致公司)与被告广州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观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升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观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升龙公司支付设计费376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94000元、141000元、141000为本金,分别从2022年8月31日、9月14日、10月21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诉讼费***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份左右,升龙公司将广州市黄埔区汤村项目展示二期融五地块公寓三楼架空层室内设计项目委托给观致公司承接,并以工期紧张为由要求观致公司立即开展设计工作,直至2022年7月14日,升龙公司才与观致公司补充签订《广州市黄埔区汤村项目展示二期融五地块公寓3#架空层室内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观致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升龙公司的指示开展工作,现已完成至施工图设计阶段。截至起诉之日,升龙公司须按照合同约定向观致公司支付376000元,***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且经观致公司多次催促仍不履行支付义务。升龙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损害观致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观致公司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升龙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4日,升龙公司(甲方、发包人)与观致公司(乙方、设计人)签订了《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广州市黄埔区汤村项目展示二期融五地块公寓3#架空层室内设计工作。合同第3.1条约定,设计范围与设计费用明细表:范围为方案、施工图、二次水电系统图、施工配合,面积1097㎡、单价450元/㎡,优惠价为470000元。第6.1条设计费支付进度,预付款20%为94000元,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且收齐乙方提供的发票及请款等相关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设计方案阶段30%为141000元,乙方提交设计方案成果完成审批(概念至深化)及完成该阶段其他工作,经甲方审核通过并**确认,且收齐乙方提供的发票及请款申请等相关文件后的30个工作日内。施工图设计阶段30%为141000元,乙方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完成审批(包括材料样板一式两份、物料手册一式两份、A3蓝图一式八份)及完成该阶段其他工作(包括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等),经甲方审核通过并**确认,且收齐乙方提供的发票及请款申请等相关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施工配合阶段10%为47000元,完成施工阶段现场跟进及该阶段其他工作,经甲方审核通过并**确认,且收齐乙方提供的发票及请款申请等相关文件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尾款10%为47000元,乙方进行现场设计协调,配合甲方完成现场施工验收合格,双方进行结算后,且收齐乙方提供的发票及请款申请等相关文件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以上各阶段设计服务费的支付必须以甲方审核通过并**确认该阶段设计成果符合本合同及设计任务书相应阶段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支付流程;甲方将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笔设计费用,下列单据不全时甲方可以暂缓支付设计费而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①甲方配合出具的各阶段设计文件签收证明;②等额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③各阶段甲方要求乙方达到设计标准的对应图纸清单。合同第7.1甲方责任,7.1.4甲方应及时提出各种设计要求、答复乙方提出的问题及确认乙方设计成果。所有要求、问题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完成。甲方确认及答复不及时而导致影响设计期限,则提交设计文件的期限相应顺延。7.1.6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所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致使乙方的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返工的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返工设计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若甲方提出变更时,乙方提交的上阶段设计资料并未经甲方确认且需要乙方本阶段返工时,不予补偿。7.1.8甲方指派**为该项目负责人,负责图纸审核、设计意见交流等事宜。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设计人员。7.1.9乙方所有的设计成果、设计变更文件、设计费结算文件等均需通过甲方审核并经甲方加盖公章确认。未经甲方**确认的,甲方不予确认并有权不予支付相应设计费用。第8条违约责任,8.1合同生效后,因甲方原因要求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必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通知后,未开始设计工作的,须退还甲方已付全部款项(含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并经甲方确认已完成的实际设计工作量支付相应费用。 观致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与升龙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群的聊天记录,记载2022年6月10日,观致公司称架空层泛会所出来三个方案,并发送《泛会所平面》。升龙公司称这个平面已基本确认,可以往下细化方案,完善一版概念方案册,我们内部签字确认。2022年6月15日,观致公司询问升龙公司可否在概念方案确认函上**,升龙公司回复我们以往都没有**的。2022年7月19日,观致公司发送了深化方案。升龙公司于7月20日发送了机电点位反馈。2022年8月1日,观致公司称全套图纸已发送,另请求升龙公司在阶段成果确认函回签。观致公司另提交了2022年8月1日***公司发送《升龙融资住宅公寓公共空间全套施工图(含物料清单)》的邮件截图。 观致公司提交了升龙公司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其向二人申请支付设计费,并告知不支付款项将停止后续工作。观致公司另提交了***公司工作人员签名的概念方案及深化方案的《设计成果确认函》,载明提交日期分别为2022年6月13日、2022年7月30日。 另查明,观致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公司开具金额为235000元的发票,并于2022年7月18日(未提交签收记录)***公司邮寄《请款申请函》。 以上事实有《设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截图、《请款申请函》、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升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在审核观致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认定如下: 观致公司与升龙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根据观致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截图,本院确认观致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公司提交了施工图,升龙公司在收到施工图后如仍有修改意见应在合理期间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升龙公司逾期未予答复应视为对该施工图的确认。故本院确认观致公司已履行《设计合同》至施工图设计阶段。升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阶段的设计费共计376000元。 关于观致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观致公司已***公司开具了至设计方案阶段的工程款发票,并邮寄了《请款申请函》,此后升龙公司在微信中一直表示设计费在审批阶段,但直至观致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升龙公司仍未能支付,观致公司要求升龙公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升龙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邮寄了《请款申请函》,于2022年7月30日提交深化方案的《设计成果确认函》,根据合同约定,本院确认概念方案及深化方案的进度款94000元、141000元的利息分别从2022年8月31日、9月14日起算。至于剩余141000元设计费,综合考虑本案施工图设计未实际最终确认,以及施工图审核的必要时间等因素,本院酌情确认利息从2023年1月4日(起诉之日)起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观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76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94000元、141000元、141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从2022年8月31日、2022年9月14日、2023年1月4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观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5元,财产保全费2405元,由被告广州升***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本院不作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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