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黑高法执保字第10号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宣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伊春市交通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春市前进办新兴委。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伊春林业管理局,住所地伊春市新兴西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高环,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信达公司哈办)诉伊春市交通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春交通路桥公司)、黑龙江省伊春林业管理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达公司哈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伊春交通路桥公司价值8500万元的等值财产,并由信达公司哈办出具保函对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信达公司哈办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伊春交通路桥公司价值8500万元的等值财产。
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卢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