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交通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伊春市交通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伊春林业管理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黑高法执保字第10号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宣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伊春市交通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春市前进办新兴委。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伊春林业管理局,住所地伊春市新兴西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高环,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信达公司哈办)诉伊春市交通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春交通路桥公司)、黑龙江省伊春林业管理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达公司哈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伊春交通路桥公司价值8500万元的等值财产,并由信达公司哈办出具保函对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信达公司哈办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伊春交通路桥公司价值8500万元的等值财产。
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卢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