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702执85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交通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春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交通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交通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702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0702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洋